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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是校党委委派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层政工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同时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处于先行地位,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健康向前发展的动力支持和根本保证,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重点要解决好如何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根本在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条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开展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任职条件
第四条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和条件:
1)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奉献精神。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3)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为人师表。
4)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5)知识面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6)研究生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三章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岗位职责
第五条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学风教育、人生观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劳动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坚持定期班会制、学生工作日记制、与家长联系制、随机听课等制度。
2、根据形势要求和热点问题,经常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安全防范教育。
3、加强组织建设。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本年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及党组织生活;积极指导团支部的建设和各项活动;悉心指导班级建设、班委会建设,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具有凝聚力,使全体学生对班集体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
4、加强学风建设。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稳固专业思想,掌握科学方法;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素质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5、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每周至少要深入学生宿舍一次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状况,督促检查卫生,促进学生文明行为的养成。通过文明教室、文明宿舍等创建活动,使教室和宿舍成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成为培养和展示学生精神文明的主阵地和辐射源。
6、经常深入学生中做好各种思想教育工作。对特困生、残疾生、心理障碍生,做到了解实情及时,工作细致入微,方法措施得当;做好助贷补困和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扶残助残;耐心细致地帮助心理障碍生健康的生活、学习。
7、做好各类学生奖惩工作。认真组织学生的学期综合测评、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学生的违纪处分,评奖工作要公开、公平、民主、透明,惩处工作要严肃认真、不徇私情。
8、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对学生进行择业观、就业观、价值观的教育。指导学生的劳动实践、社会实践、新生军训,检查督促学生的体育锻炼、自学、上课、考试等情况。
第四章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配备与选拔
第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由专职和兼职组成。专职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指任职期间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层政工干部,包括各学院分党委书记、分团委书记、专任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其中专任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是指任职期间单纯从事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而不兼任其它任何工作。兼职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是指任职期间一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一面从事教学或其他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在读博士、硕士、学院党政领导等。
第七条 兼职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主要通过以下渠道选拔产生:
1、“2+33+2”模式即:本校推荐免试研究生人选在取得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后,根据工作需要担任两年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且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毕业任教,担任两年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且考核合格,可做为优先条件,参与职称评定。
2、其他专职教师和党政干部兼任:专职教师兼任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经历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的优先条件之一;其他党政干部兼任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的经历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优先条件之一。
3、调研员兼任:鼓励处级调研员兼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兼任期间除享受学校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各种待遇津贴之外,学院应采取鼓励政策给予支持。
4、在读研究生以“助管”形式兼任。(具体实施意见另下)
5、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选留或分配来任教的毕业研究生中,根据本人条件安排担任两年专职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推荐研究生人选中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 “2+3”人员从事本学院的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
第九条 政治辅导员
第五章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管理与培养
第十条 校党委全面领导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学院分党委全面负责学院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具体领导和管理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日常工作,学生工作部(处)作为校党委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充分尊重学院党总支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选拔、聘任、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一条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培养: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新任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培训工作,在新生开学前进行完毕。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交流研讨会、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以提高新任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任职素质,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2、学校每年拨专款派一定名额的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学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分批组织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到国内外考察学习。
3、鼓励和支持40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在职攻读硕士、博士或进修有关课程。学校每年从单招研究生的名额中,规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符合条件的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攻读硕士研究生。
4、定期举办学生工作理论研讨会,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撰写递交论文,学校评选出优秀论文,出版论文集。同时,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平时要重视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发表有关论文并向有关学生工作刊物投稿。第六章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考核与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管理,严格考核,并实施奖惩。
1、各学院分党委依据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职责,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岗位职责要求。
2、学生工作部(处)定期召开全校学生工作会;各学院每周举行一次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学生工作例会。
3、采取学院考核和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进行考核。每年六月,各学院分党委依据岗位责任制要求进行考核,写出考核结果。学工部在学院党总支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对各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结合工作记录、出勤记录和平时表现,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多方面意见,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得出最终考核结论。
4、学生工作部(处)将考核结果列入工作档案,作为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个人工资升级、津贴发放、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推荐攻读研究生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学校予以解聘。对不称职或有重大失误的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要及时更换,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调整、变更须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第十四条 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待遇:
1、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可以参加教师系列的职称评聘,职称评定中,在基本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学校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参照教学和科研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认可和奖励。
2、对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且成绩突出的干部,学校负责对其实行轮岗,并在晋职、其它待遇方面与优秀教师给予同等对待。
3、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每生每月3元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4、评选省、校一级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先进,应确保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占有一定的比例,对特别优秀的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学校应给予重奖。
5、在学校规定的任职年龄范围内,根据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德、能、勤、绩和工作年限情况,经考核合格,原则上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23年可享受副科级待遇,35年可享受正科级待遇,8年以上可享受相应的副处级或正处级待遇。学校有关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专职领导干部岗位提拔干部时要从担任过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干部中提拔;学校在评定职称,选送进修、出国人员时,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担任过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的教师作为优先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即停止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